西安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西安市餐饮浪费条例

 

  (2022年1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文明健康、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行业服务规范,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推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加强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餐饮消费观念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餐饮浪费情况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和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和健康饮食方式,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理念。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公共机构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公告制度,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发改、科技、民政、财政、城管、文化旅游、国资、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市民文明公约,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本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八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倡导传统节庆、婚丧嫁娶、家庭聚会等节俭用餐,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反餐饮浪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  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行业奖惩机制,引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发展节约型餐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倡导绿色节约的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义务,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养成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良好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网曝浪费现象、违法行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八月第一个星期为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反餐饮浪费内容依法纳入各类制度规范、公约守则,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反餐饮浪费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餐饮企业依法制定、实施覆盖食材采购、烹饪制作、餐饮服务、人员管理的反餐饮浪费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培训、会议、出差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从严落实各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可以根据用餐人数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反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

 

  (三)加强从业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

 

  (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六)配备公勺公筷;

 

  (七)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

 

原标题:【西安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内容摘要:西安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2022年1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77902.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下一篇:甘肃省市监局关于3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报(甘市监通报〔2022〕第3期总第75期)